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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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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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勞工保險(高薪低報)申訴重點如下:
先行準備資料
一,近三個月薪資單等相關證明,進入公司後的所得資料(證明到職日用)
二,個資調查同意書,手寫說明給勞保局使用就可。
高薪低報申訴文
上網申訴,網址如下:
意見信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寫基本資料,寫明正確。
主旨:XXXXXX公司高薪低報
說明:
你x年x月進公司,公司都未為你加保勞保
你X年X月提供薪資等相關資料申訴,
公司於何時幫你加保。
請勞保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之一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勞工局應依本項規定執行,薪資資料早附上,加保後,勞保局本應依第十四條之一辦理,卻未盡監督之責,還要申訴人另行申訴,申訴後卻又未依本規定執行,造成申訴人及國庫損失,勞工局是否有相關瀆職責任。
請勞保局依本人提供薪資資料及公司薪資單做為依據,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勞保局,未盡監督之責,企業(負擔70%)本來要負擔,中央政府(10%),卻因勞保局未依法行政,有圖利企業之嫌,造成國庫損失,瀆職情況嚴重。
第十六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第十七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一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要求勞保局依法行政,在規定時間辦理完成,善盡監督之責。
另請將企業所犯之罰責條例,罰款金額,人數,公告勞保局網站上,以利全民監督。
勞保局依相關罰責,如有未說明規定也請勞保局徑行依法辦理。
規定如下: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勞工保險條例:
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四、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其雇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無法認定僱用日期者,以查定之日為準,無法查明月薪資總額者,則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為準)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若迄未參加勞工保險,則以查定之日止)就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五、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六、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需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按下列基準處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一)第一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二)第二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第三次以上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八、
未依限繳納罰鍰,經書面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就業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九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保險人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四、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其雇主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無法認定僱用日期者,以查定之日為準,無法查明月薪資總額者,則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為準),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若迄未參加就業保險,則以查定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五、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八、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經書面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請將發文公司文件及相關回文副本,執行結案罰款金額回覆本人。
勞保局請善盡監督之責,依時間辦理,勿造成國庫短失,勞工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