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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9日 星期二

如何跟勞保局健保局等公單位追文

說明:
寫你那時有申訴過,在那時又再申訴,卻未回覆,然後在說明一下你的案件要問的內容,如果是第三次就不用在說明,直接給案號,然後請他們回覆。
一定要把自己的申訴文複製及時間記錄下來,不然勞保局那裡,你看不到你到底寫了什麼。

範例如下:
本人於101/4/27日申訴後,再次在101/5/20申訴,在101/5/29日得到你們電子信箱的回覆。卻未針對本人下面說明回答。

故請貴局回覆,雇主欠繳之退休金,依法強制執行,那繳納期限為何?

請貴局依行政程序法回覆本人。

請貴局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略以,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略以,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略以,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30日。但事業單位遭逢天災或不可抗力者,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至六十日。
 

請貴局回覆, 限期繳納時間為何?

七天內如果沒收到電子信箱回覆你結果,
請馬上追文,要他們回答是否有依規定或辦理,

三天內如果又沒回,把那時申訴的時間都要打上去,
再請他們回覆。
公單位有時不知是忙,還是怎樣,要人追才會給回覆喔。



2012年5月20日 星期日

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健保費,依法要求返還

在職或離職都可要回,請依以下方式申訴

健保法規

第六十九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        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健保局申訴網址
http://opinion.nhi.gov.tw/iftpa/PA01T02.php

意見分類:(請選)未加保申訴

xxxx公司未幫本人負擔健保費,
本人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xx年x月x日至目前本人還在職中,
(或目前未在職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未為本人負擔健保費)

請貴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6條及69條規定略以,受雇者為第一類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投保單位未依第16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罰鍰。
本人檢附南山人壽製發之薪資表和國稅局所製發之國稅稽徵資料及銀行薪轉資料,請健保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勿損即本人權益。
請回文給本人處理狀況。

====================================
健保局確定要幫本人退費了。
Add caption

自行申訴後,如果是工會成員,
記得上工會報備一下,以利工會追蹤統計。

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不管是否在職,要回你的新制退休金,雇主未提撥或提撥不足(新制退休金)

94年7月以後進公司的人都可用,不管是否在職。離職五年內都可要回。
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
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全部的所得資料以利全部要回,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
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原因,不寫勞保局可能會跟你說,誰知你提供的是真是假,
(這是目前有人反應的,故請一定要寫喔。)

到下面網址申訴喔!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意見信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xxxx公司未幫本人提撥新制退休金,
xx年xx日就職,目前還在職(xx年xx日就職,xx年xx日離職)

本人附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及個資同意表,
請貴局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略以,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略以,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略以,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30日。但事業單位遭逢天災或不可抗力者,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至六十日。
本人於xxx/xx/xx日附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及個資同意表,請貴局發文告知本人,限期命令不得逾30日,那限期繳納時間為何。


=======================
本申訴無提到罰責,只有單純要回退休金,如果勞保局不給好臉色或是公司不給好臉色,在申訴罰責。

七天內如果沒收到電子信箱回覆你結果,
請馬上追文,要他們回答是否有依規定或辦理,

三天內如果又沒回,把那時申訴的時間都要打上去,
再請他們回覆。
公單位有時不知是忙,還是怎樣,要人追才會給回覆喔。


2012年5月14日 星期一

勞保高薪低報申訴文~~DE版

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
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
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原因,不寫勞保局可能會跟你說,誰知你提供的是真是假,
(這是目前有人反應的,故請一定要寫喔。)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意見信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日期請改為你的實際狀況日期喔!
內容如下
本人於99年提供薪資等相關資料申訴,
xxxx公司於101年2月24日將本人勞健保加保回公司。
但卻未覈實投保,勞保被高薪低報。

本人打電話詢問勞保局,
101年2月24日於xxxx公司加保,
加保薪資為18780元,
勞保局告知此加保薪資是用前三個月的平均薪資做為投保薪資計算。

投保薪資以 100年12月~101年2月,
本人近三個月實際平均薪資為33287元,
故本人勞保月投保薪資應為33300元,
下次調整則為101/3~5三個月平均薪資為投保薪資。
100年12月~101年2月實際薪資為33287元,
勞保月投保薪資應為33300元,

xxxx公司高薪低報,
請勞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之一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本人現附上xxxx公司100年12月至101年2月薪資單,
提供資料如有造假願負法律責任,
請勞保局依所提供近三個月實際平均薪資資料,
逕行將本人投保薪資調整為33000,
在次月一日生效,即六月一日生效。
請勞保局盡速辦理,以維護勞工權益,切勿因行政疏失造成本人勞工權益損害!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

七天內如果沒收到電子信箱回覆你結果,
請馬上追文,要他們回答是否有依規定或辦理,

三天內如果又沒回,把那時申訴的時間都要打上去,
再請他們回覆。

公單位有時不知是忙,還是怎樣,要人追才會給回覆喔。

申訴後有沒有效看以下公文。
Add caption


還有看一下申訴幾次了。
所以七天沒消息就再去申訴到有消息為止。



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勞健保在公司~選新制後沒提撥退休金申訴文

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

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

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上網申訴,網址如下:
意見信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進入勞保局意見信箱網頁
寫基本資料,填寫正確。
用copy的就可了,
把時間改為自己的及自己公司名稱。
(段落copy自己修一下喔!)

主旨:xxxxxx公司未提撥新制退休金


內容如下

本人於x年x月x日選擇勞退新制,
公司從x年x月x日起都未幫本人提撥,
本人目前還在職中,
附上選擇新制後的薪資資料,
包含公司轉帳銀行的正面及內頁,
資料如有造假願負法律責任,

請依據本人提供資料依法行政。
請勞保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規定如下: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九條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第十九條
第一項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第十九條
第三項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第二十一條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五十三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可以要求強制執行。

公司犯了以上勞工退休金條例。


請勞保局依以下施行細則辦理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30日。但事業單位遭逢天災或不可抗力者,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至六十日。
第四十七條
雇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自同條第三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加徵滯納金,每月以30日計算。

請依以上規定及相關時間辦理,依法行政強制執行,
勿影響本人權益,
並將發給公司的文副本寄送給本人

中華民國xx年xx月xx日申訴



~~~~貼心提醒~~~~
勞保局申訴完後,二天內應會寄一封電子信給您,告訴您他們有收到了。
如果沒有收到,請在申訴一次,二天內要注意喔。

勞保局有可能會打電話跟你要求個資同意表,到時用手寫的也行。
以上要注意喔

這個文可複製過去word修改,
或直接在勞保局意見信箱複製的過去修改就可了,
不用三分鐘。
重要的是,你要先確定你新制是那時開始的,
薪資資料要附上去。




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

上網申訴真輕鬆~高薪低報沒煩腦

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
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


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上網申訴,網址如下:
意見信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進入勞保局意見信箱網頁
寫基本資料,填寫正確。

主旨:xxxxxx公司高薪低報
內容
本人於x年x月x日進入公司,
公司高薪低報本人勞保,
本人目前還在職中,
請勞保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之一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本人附上最近三個月薪資資料及銀行薪轉證明。
如有造假願負法律責任。
請依本人提供文件盡速辦理,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保局到時會打給你跟你要,
(個資同意調查書)
手寫一下傳真過去就行了。
重點提醒
申訴完二天內會有一封系統回覆你有收到,
沒收到就是沒申訴成功,
七天內如果沒收到電子信箱回覆你結果,
請馬上追文,要他們回答是否有依十四條之一辦理,

三天內如果又沒回,把那時申訴的時間都要打上去,
再請他們回覆。


證明申訴有沒有用的公文。

以下是勞保局依法行政。
還有看一下申訴幾次了。
所以七天沒消息就去申訴到有消息。


上網申訴真輕鬆~要回你的勞健保

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
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



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上網申訴,網址如下:
意見信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進入勞保局意見信箱網頁
寫基本資料,填寫正確。

主旨:xxxxxx公司未為本人投保勞保
內容
本人於x年x月x日進入公司,
公司從x年x月x日未幫本人加保勞保,
本人目前還在職中,
(
公司從x年x月x日未幫本人加保勞保,本人目前離職了,)

本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二身份之勞工,
請勞保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人附上到職後國稅局薪資資料,
及最近三個月薪資資料。
請勞保局盡速辦理,以維護勞工權益。

要附上個資同意調查書,勞保局會打給你跟你要的
到時手寫傳真就可了。
==========================
申訴完還有在至以下網頁申訴健保,可退錢回來喔!
http://asroc1911.blogspot.tw/2012/05/blog-post_20.html




自行申訴後,如果是工會成員,
記得上工會報備一下,以利工會追蹤統計。

2012年5月8日 星期二

公司未提撥新制勞退金申訴文

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
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

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可上網請勞保局回答,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內容大約如下,~~~~~~~~請修改為實際情形,~~~~~~~~
本人從x年x月是新制身份,x年x月到職至今還就職中
xxx公司未為本人提撥勞工退休金
本人附上薪資表所得稅等相關證明文件及個資調查同意書供使用,請依此資料依法行政,強制執行。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十九條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勞保局是否有依第十九條限期通知繳納,繳納期限為何,為何沒有副本給本人。
請寄送副本給本申訴人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五十三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勞保局是否有依五十三條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限期命令繳納是否有在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到單位要求限期。
並請依五十三條第二項,
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重要的是欠繳之退休金是否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請寄送副本給本申訴人。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五十四條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勞保局是否有寄送通知?
超過三十日是否有依法強制執行?

如未執行是否有瀆職的行為。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五十五條

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勞保局是否有調查,法人之代表人教唆縱容違反,為其行為人開罰。五,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五十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勞保局是否有依五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請勞保局依前五項問題,發文回答

勞保及就業保險未加保申訴文

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
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

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勞工保險申訴重點如下:
先行準備,
,近三個月薪資單等相關證明,進入公司的所得資料(證明到職日用)
,個資調查同意書,手寫說明給勞保局使用就可。

上網申訴,網址如下:
意見信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寫基本資料,寫明正確。
主旨:xxxxxx公司未為本人投保勞保及就業保險
那時開始沒為你加保,
:xx年x月公司未為本人投保至現在
本人附上薪資表所得稅等相關證明文件及個資調查同意書供使用。
請主管機關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及就業保險法等
相關法規辦理。
法規如下:
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第十六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第十七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一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投保單位如果對投保金額有議,是投保單位自行提出。
故請勞保局依本人由國稅局調之薪資資料及公司薪資單做為依據,強制執行。
因本人為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勞保局依相關罰責,如有未說明規定也請勞保局徑行依法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四、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其雇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無法認定僱用日期者,以查定之日為準,無法查明月薪資總額者,則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為準)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若迄未參加勞工保險,則以查定之日止)就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六、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需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按下列基準處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第一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第二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第三次以上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八、
未依限繳納罰鍰,經書面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就業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九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保險人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請將發文公司文件及相關回文副本,執行結案罰款金額回覆本人。

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四、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其雇主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無法認定僱用日期者,以查定之日為準,無法查明月薪資總額者,則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為準),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若迄未參加就業保險,則以查定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八、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經書面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勞保局請善盡監督之責,依時間辦理,勿造成國庫損失,勞工權益受損。


勞保及就業保險高薪低報申訴文

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
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

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勞工保險(高薪低報)申訴重點如下:
先行準備資料
,近三個月薪資單等相關證明,進入公司後的所得資料(證明到職日用)
,個資調查同意書,手寫說明給勞保局使用就可。
高薪低報申訴文
上網申訴,網址如下:
意見信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寫基本資料,寫明正確。
主旨:XXXXXX公司高薪低報
說明:
你x年x月進公司,公司都未為你加保勞保
你X年X月提供薪資等相關資料申訴,
公司於何時幫你加保。
請勞保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之一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勞工局應依本項規定執行,薪資資料早附上,加保後,勞保局本應依第十四條之一辦理,卻未盡監督之責,還要申訴人另行申訴,申訴後卻又未依本規定執行,造成申訴人及國庫損失,勞工局是否有相關瀆職責任。

請勞保局依本人提供薪資資料及公司薪資單做為依據,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勞保局,未盡監督之責,企業(負擔70%)本來要負擔,中央政府(10%),卻因勞保局未依法行政,有圖利企業之嫌,造成國庫損失,瀆職情況嚴重。

第十六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第十七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一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要求勞保局依法行政,在規定時間辦理完成,善盡監督之責。
另請將企業所犯之罰責條例,罰款金額,人數,公告勞保局網站上,以利全民監督。

勞保局依相關罰責,如有未說明規定也請勞保局徑行依法辦理。
規定如下: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勞工保險條例:
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四、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其雇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無法認定僱用日期者,以查定之日為準,無法查明月薪資總額者,則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為準)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若迄未參加勞工保險,則以查定之日止)就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五、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六、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需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按下列基準處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第一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第二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第三次以上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八、
未依限繳納罰鍰,經書面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就業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九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保險人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四、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其雇主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無法認定僱用日期者,以查定之日為準,無法查明月薪資總額者,則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為準),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若迄未參加就業保險,則以查定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五、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八、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經書面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請將發文公司文件及相關回文副本,執行結案罰款金額回覆本人。
勞保局請善盡監督之責,依時間辦理,勿造成國庫短失,勞工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