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規
第六十九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 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 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投保單位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健保局申訴網址
http://opinion.nhi.gov.tw/iftpa/PA01T02.php
意見分類:(請選)未加保申訴
xxxx公司未幫本人負擔健保費,
本人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xx年x月x日至目前本人還在職中,
(或目前未在職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未為本人負擔健保費)
請貴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6條及69條規定略以,受雇者為第一類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投保單位未依第16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罰鍰。
本人檢附南山人壽製發之薪資表和國稅局所製發之國稅稽徵資料及銀行薪轉資料,請健保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勿損即本人權益。
請回文給本人處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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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確定要幫本人退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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