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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不管是否在職,要回你的新制退休金,雇主未提撥或提撥不足(新制退休金)

94年7月以後進公司的人都可用,不管是否在職。離職五年內都可要回。
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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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全部的所得資料以利全部要回,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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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原因,不寫勞保局可能會跟你說,誰知你提供的是真是假,
(這是目前有人反應的,故請一定要寫喔。)

到下面網址申訴喔!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意見信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xxxx公司未幫本人提撥新制退休金,
xx年xx日就職,目前還在職(xx年xx日就職,xx年xx日離職)

本人附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及個資同意表,
請貴局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略以,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略以,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略以,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30日。但事業單位遭逢天災或不可抗力者,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至六十日。
本人於xxx/xx/xx日附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及個資同意表,請貴局發文告知本人,限期命令不得逾30日,那限期繳納時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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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訴無提到罰責,只有單純要回退休金,如果勞保局不給好臉色或是公司不給好臉色,在申訴罰責。

七天內如果沒收到電子信箱回覆你結果,
請馬上追文,要他們回答是否有依規定或辦理,

三天內如果又沒回,把那時申訴的時間都要打上去,
再請他們回覆。
公單位有時不知是忙,還是怎樣,要人追才會給回覆喔。


3 則留言:

  1. 請問
    1.如果公司薪資單不見了或是公司沒發單,這樣算資料不齊嗎??
    2.如果公司擺明高薪低報,逼你簽保證書,這樣是不是以後無法追回?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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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是有薪資單還是沒有?
    第二,簽那種保證書?
    那追回那部份呢?
    勞健保是屬強制法令,
    如果公司有高薪低報~不實申報,屬偽造文書!是刑事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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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的部份可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25號判決)詐欺
      可到下面的網址查閱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