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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勞健保在公司~選新制後沒提撥退休金申訴文

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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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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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上網申訴,網址如下:
意見信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進入勞保局意見信箱網頁
寫基本資料,填寫正確。
用copy的就可了,
把時間改為自己的及自己公司名稱。
(段落copy自己修一下喔!)

主旨:xxxxxx公司未提撥新制退休金


內容如下

本人於x年x月x日選擇勞退新制,
公司從x年x月x日起都未幫本人提撥,
本人目前還在職中,
附上選擇新制後的薪資資料,
包含公司轉帳銀行的正面及內頁,
資料如有造假願負法律責任,

請依據本人提供資料依法行政。
請勞保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規定如下: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九條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第十九條
第一項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第十九條
第三項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第二十一條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五十三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可以要求強制執行。

公司犯了以上勞工退休金條例。


請勞保局依以下施行細則辦理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30日。但事業單位遭逢天災或不可抗力者,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至六十日。
第四十七條
雇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自同條第三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加徵滯納金,每月以30日計算。

請依以上規定及相關時間辦理,依法行政強制執行,
勿影響本人權益,
並將發給公司的文副本寄送給本人

中華民國xx年xx月xx日申訴



~~~~貼心提醒~~~~
勞保局申訴完後,二天內應會寄一封電子信給您,告訴您他們有收到了。
如果沒有收到,請在申訴一次,二天內要注意喔。

勞保局有可能會打電話跟你要求個資同意表,到時用手寫的也行。
以上要注意喔

這個文可複製過去word修改,
或直接在勞保局意見信箱複製的過去修改就可了,
不用三分鐘。
重要的是,你要先確定你新制是那時開始的,
薪資資料要附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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