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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9日 星期日

雇主未加保健保,怎要回雇主應為勞工負擔之健保費呢?

請準備公司沒幫你加保時間的資料。
準備相關資料如下:
一,國稅局所製發之國稅稽徵資料。
二,銀行薪轉資料。
三,xxxx公司製發之薪資表。   


健保法規


第六十九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        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健保局申訴網址
http://opinion.nhi.gov.tw/iftpa/PA01T02.php

意見分類:(請選)未加保申訴

xxxx公司未幫本人負擔健保費,
本人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xx年x月x日至目前本人還在職中,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
(或目前未在職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未為本人負擔健保費)

請貴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6條及69條規定略以,受雇者為第一類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投保單位未依第16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罰鍰。
本人檢附xxxx公司製發之薪資表和國稅局所製發之國稅稽徵資料及銀行薪轉資料,請健保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保險費,由保險人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繳納。請於申訴之次月底前開據繳款單,勿損害本人權益。
如因健保局延遲時間造成未於次月底前開據繳款單,本人將向健保局請求利息,請健保局依規定時間內開立繳款單給南山人壽,勿損害本人應有之權益。

請回文給本人處理狀況。

2012年7月10日 星期二

請大家為自己的未來要求政府依法行政,
有fb的朋友請進入此fb參與網路連署。
https://www.facebook.com/?ref=tn_tnmn#!/events/492964180729566/




  • 網路連屬 請協助廣發邀請 全民一同監督追討罰款
  • 光南山人壽一家企業在勞健保費用上~每年即轉嫁由政府多支出5億6556萬~
    南山人壽違法行為~等於每年活生生從全國納稅人口袋中偷走了5億6556萬~
    罰款部分高達250億~主管機關亦不追討~除了嚴重瀆職~還有刻意圖利特定企業之嫌~
    全民一起追討~

    ⋯⋯ 是誰偷走了你我的未來-勞健保虧損秘辛
    撰文:陳冠彰 101.7.7

    在文章開始之際~
    先讓我們把目光轉向南山人壽與業務同仁間的勞資爭議~
    這個南山人壽與業務同仁間的長久紛爭~
    癥結點在於業務同仁身分認定問題~
    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0年12月底依實質勞動內容判定南山人壽與業務同仁確屬勞雇關係~
    這一看似與一般大眾無關的判決~
    卻牽扯出與你我荷包都息息相關的問題~

    南山人壽自始以來都以承攬合約自稱~
    卻在勞動內容上行僱傭之實~
    兩著間的差異在於南山人壽是否對業務同仁應負雇主責任~
    一紙判決戳破南山人壽長期刻意規避應負擔之雇主責任~

    以勞保費為例~
    若以投保薪資30300元~3萬名員工計算~
    南山人壽刻意規避責任~
    造成政府每月多支出2319萬~每年2億7828萬~

    以健保費為例~
    同樣以投保薪資30300元~3萬名員工計算~
    南山人壽刻意規避責任~
    造成政府每月多支出2394萬~每年2億8728萬~

    南山人壽在勞健保費用上~
    每年即轉嫁由政府多支出5億6556萬~
    南山人壽違法行為~
    等於每年活生生從全國納稅人口袋中偷走了5億6556萬~

    天阿~原來有企業這樣偷走我們的血汗錢~該去檢舉他~
    如果你是這樣想的~我們就來看看政府怎麼做~

    以勞保罰責為例~
    95年起算至今~6年未投保~處四倍罰鍰~
    總計應罰137億4624萬~

    以健保罰責為例~
    95年起算至今~6年未投保~處二倍罰鍰~
    總計應罰69億0336萬~

    以就業保險罰責為例~
    95年起算至今~6年未投保~處十倍罰鍰~
    總計應罰43億6320萬~

    政府機關在對於南山罰責部分~
    總計應罰250億1280萬~
    但從判決確定至今~
    卻只有在勞保部分開罰了200人次~約1400萬~

    相關主管機關面對南山人壽違法~
    在相關裁罰中~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除了涉嫌瀆職之外~是否有刻意圖利特定企業??
    否則為何獨厚南山人壽??

    企業刻意違法~政府視而不見~
    企業與政府間的關係耐人尋味~
    除了南山人壽之外~到底還有多少這樣的案例~
    全民應發出我們的聲音~
    要求企業守法~要求政府追討罰款~
    否則未來的苦果將必須由全民一起承擔~

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94年7月進入公司同仁及離職同仁您有福了!


九十四年七月過後進入公司的同仁,
(為何寫九十四年七月,

因為這些同仁都是新制,而且勞健保都不在公司,
換言之,只要曾經勞健保不在公司者,
或是有選新制(這部份是新制退休金的請求)

都可申訴要回。)
健保的部份跟勞保沒有加在公司都一樣有福,
不管是多久沒加保在公司都一樣。

您有福了,請看以下說明
這是一封價值很高的公文,
這封公文是針對,
目前有讓公司,
提供勞健保及勞退6%的人發的公文,
因為這些人申訴公司,
要回了足額提撥及相關勞工權益,
但為了讓公司不要被勞保局罰,
所以出現這份公文,
證明了一件事,
要請公司加回勞健保退休金一定要申訴,
申訴過後才會有勞健保退休金。

請馬上行動,
進入以下二個網頁,二個地方都要申訴。
健保會退費喔!
依方式申訴,拿回你應有權益。
http://asroc1911.blogspot.tw/2012/05/blog-post_09.html
以下網頁健保費可退費喔!
(離職者要回健保費雇主應負擔裡面有公文證明喔!)

http://asroc1911.blogspot.tw/2012/05/blog-post_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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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後有多好看以下公司說明,

連勞健保公司都打算幫你負擔。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  (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受理申訴)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受理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訴時,應自受理之日
起七日內,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於十四日
內通知事業單位改正或依法處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所以應要在十四日內通知相關人員。
可要求勞工委員會在十四日內回覆給你。

唯有行動才能創造不可能
如果你是工會成員,記得到工會備案一下,
以利工會順便幫你追進度。
不是工會會員也不用怕,
現在也可加入,
不加入也行,自己申訴,一樣有福利。

2012年5月29日 星期二

如何跟勞保局健保局等公單位追文

說明:
寫你那時有申訴過,在那時又再申訴,卻未回覆,然後在說明一下你的案件要問的內容,如果是第三次就不用在說明,直接給案號,然後請他們回覆。
一定要把自己的申訴文複製及時間記錄下來,不然勞保局那裡,你看不到你到底寫了什麼。

範例如下:
本人於101/4/27日申訴後,再次在101/5/20申訴,在101/5/29日得到你們電子信箱的回覆。卻未針對本人下面說明回答。

故請貴局回覆,雇主欠繳之退休金,依法強制執行,那繳納期限為何?

請貴局依行政程序法回覆本人。

請貴局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略以,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略以,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略以,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30日。但事業單位遭逢天災或不可抗力者,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至六十日。
 

請貴局回覆, 限期繳納時間為何?

七天內如果沒收到電子信箱回覆你結果,
請馬上追文,要他們回答是否有依規定或辦理,

三天內如果又沒回,把那時申訴的時間都要打上去,
再請他們回覆。
公單位有時不知是忙,還是怎樣,要人追才會給回覆喔。



2012年5月20日 星期日

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健保費,依法要求返還

在職或離職都可要回,請依以下方式申訴

健保法規

第六十九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        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健保局申訴網址
http://opinion.nhi.gov.tw/iftpa/PA01T02.php

意見分類:(請選)未加保申訴

xxxx公司未幫本人負擔健保費,
本人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xx年x月x日至目前本人還在職中,
(或目前未在職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未為本人負擔健保費)

請貴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6條及69條規定略以,受雇者為第一類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投保單位未依第16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罰鍰。
本人檢附南山人壽製發之薪資表和國稅局所製發之國稅稽徵資料及銀行薪轉資料,請健保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勿損即本人權益。
請回文給本人處理狀況。

====================================
健保局確定要幫本人退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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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訴後,如果是工會成員,
記得上工會報備一下,以利工會追蹤統計。

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不管是否在職,要回你的新制退休金,雇主未提撥或提撥不足(新制退休金)

94年7月以後進公司的人都可用,不管是否在職。離職五年內都可要回。
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
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全部的所得資料以利全部要回,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
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原因,不寫勞保局可能會跟你說,誰知你提供的是真是假,
(這是目前有人反應的,故請一定要寫喔。)

到下面網址申訴喔!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意見信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xxxx公司未幫本人提撥新制退休金,
xx年xx日就職,目前還在職(xx年xx日就職,xx年xx日離職)

本人附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及個資同意表,
請貴局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略以,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略以,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略以,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30日。但事業單位遭逢天災或不可抗力者,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至六十日。
本人於xxx/xx/xx日附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及個資同意表,請貴局發文告知本人,限期命令不得逾30日,那限期繳納時間為何。


=======================
本申訴無提到罰責,只有單純要回退休金,如果勞保局不給好臉色或是公司不給好臉色,在申訴罰責。

七天內如果沒收到電子信箱回覆你結果,
請馬上追文,要他們回答是否有依規定或辦理,

三天內如果又沒回,把那時申訴的時間都要打上去,
再請他們回覆。
公單位有時不知是忙,還是怎樣,要人追才會給回覆喔。


2012年5月14日 星期一

勞保高薪低報申訴文~~DE版

請大家上網申訴時的資料,
一定要齊全,(很重要喔)
=====================================
一,資料包含薪轉的銀行簿子正面及內頁,
二,公司的薪資單,
三,有需要的話國稅局報稅資料(上國稅局要)
並在這些以上的資料上面,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
可把跟公司薪資沒關係的地方塗掉。

寫上(如有造假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蓋章,
原因,不寫勞保局可能會跟你說,誰知你提供的是真是假,
(這是目前有人反應的,故請一定要寫喔。)

http://www.bli.gov.tw/feedback.aspx?sys=feed
意見信箱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日期請改為你的實際狀況日期喔!
內容如下
本人於99年提供薪資等相關資料申訴,
xxxx公司於101年2月24日將本人勞健保加保回公司。
但卻未覈實投保,勞保被高薪低報。

本人打電話詢問勞保局,
101年2月24日於xxxx公司加保,
加保薪資為18780元,
勞保局告知此加保薪資是用前三個月的平均薪資做為投保薪資計算。

投保薪資以 100年12月~101年2月,
本人近三個月實際平均薪資為33287元,
故本人勞保月投保薪資應為33300元,
下次調整則為101/3~5三個月平均薪資為投保薪資。
100年12月~101年2月實際薪資為33287元,
勞保月投保薪資應為33300元,

xxxx公司高薪低報,
請勞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之一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本人現附上xxxx公司100年12月至101年2月薪資單,
提供資料如有造假願負法律責任,
請勞保局依所提供近三個月實際平均薪資資料,
逕行將本人投保薪資調整為33000,
在次月一日生效,即六月一日生效。
請勞保局盡速辦理,以維護勞工權益,切勿因行政疏失造成本人勞工權益損害!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

七天內如果沒收到電子信箱回覆你結果,
請馬上追文,要他們回答是否有依規定或辦理,

三天內如果又沒回,把那時申訴的時間都要打上去,
再請他們回覆。

公單位有時不知是忙,還是怎樣,要人追才會給回覆喔。

申訴後有沒有效看以下公文。
Add caption


還有看一下申訴幾次了。
所以七天沒消息就再去申訴到有消息為止。